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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法律研究

在我们日常遇到的合同纠纷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除可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外,根据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但是可得利益损失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判断标准。笔者拟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对该问题做一些法律研究。


一、可得利益损失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民商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了规定:


1.当事人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要适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3.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形: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二、可得利益损失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商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三、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


民商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虽然上述规定为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提供了大致的判断方向,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可得利益的具体计算仍存在不同标准,笔者检索了裁判文书网案例,主要有如下几类:


1.综合过错程度、成本、获利情况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总第254期)(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裁判要旨:除直接损失外,缔约过失人对善意相对人的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应予赔偿。间接损失数额应考虑缔约过失人过错程度及获得利益情况、善意相对人成本支出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确定。


2.以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收益确定。(2004)民二终字第67号,裁判要旨:关于古汉生物制药公司需赔偿的损失数额,考虑到古汉生物制药公司已于2003年7月29日提出解除合同,且全洲药业公司也于2003年8月21日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自此以后,合同已不可能再继续履行,故可以双方当事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合同之日止(截至该日合同已履行一年零七十三天),全洲药业公司完成前述期限内合同约定的销售计划后可以获得的收益为准。


3.履行合同后的总收入扣除履行合同的总成本所得纯利润为准。(2009)二中监民再字第3号,裁判要旨:关于方大禽业公司主张王志东给付未交付毛鸡按合同价格计算的鸡雏、饲料款问题。……根据合同法律精神,违约赔偿责任是为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害后果的一种补偿性赔偿,因此,其中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应是在守约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得的总收入扣除守约方因履行合同支付的总成本所得的纯利润,收入和成本二者缺一不可。


4.以之前的经营利润为参考依据。(2010)豫法民一终字第135号,裁判要旨:可得利益损失方面,因接待服务中心新兴商场在2002年未能正常经营,而耿虹光仅保存了其在该商场二楼经营场地2001年度的经营资料,未保存2000年及之前的相关经营资料,故以耿虹光2001年度的经营利润为参考依据,确定之后年度可以获得的经营利益。


四、可得利益损失的鉴定


在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以鉴定结果为基础,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是较为理想的方式。因为在诉讼中,一方提供的证据三性较容易受到对方质疑,如能在法院的组织下,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确定损失,双方争议会小很多。


例如(2021)津03民终2677号,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高建、汉沽公司订立期限十年承包经营协议,在高建承包经营一年后,汉沽公司即违约解除承包合同,给高建造成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汉沽公司应当赔偿。经天津鑫相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高建承包经营一年利润1110634.49元,一审法院酌定高建履行合同后可获得利益为10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高建在本案中的可获得利益损失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本案中,根据审计结论可知高建的承包经营一年利润为1110634.49元,案涉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为10年,因汉沽公司违约解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汉沽公司应当赔偿高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一审判决酌定的高建可获得利益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维持。


(一)申请鉴定可得利益损失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法院也可依职权委托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程序如下:(一)法院统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司法鉴定机构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可延长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鉴定类别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鉴定应当属于“司法会计鉴定”,即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鉴定时主要审核财务凭证,同时关注事实,因为需要做真实性与关联性核查,所以如有必要,可能会涉及技术方面的信息。除审查财务资料外,鉴定方式还有现场勘查、同类企业市场调查。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再44号中,鉴定机构系通过现场勘查、同类企业市场调查等方式对设备折旧及经营利润作出鉴定结论,并非基于申请鉴定人单方申报的数据或提交的购销合同作出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支持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但以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另外,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计算存在不同认定标准,但大致的方向是一致的。为减少双方争议,当事人在举证可得利益损失时,可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审计相关损失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