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匠学院
——记最高检等部门督办的长江二桥垮塌案
撰 文 | 汪勇专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金融部主任兼刑事部副主任 责 编 | 丁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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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系最高检等数部门督办的重大责任事故案,由于本案案发地点位于某地重点项目长江二桥工程,桥墩垮塌导致的事故损害后果严重,共造成3人死亡、8人失踪、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300万元以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事故发生后,包括央视、新华网等在内的媒体均作了报道。案件中涉及的项目部经理、项目部总工程师、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均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在案件分析时隐去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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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长江二桥工程4号桥墩钢围堰建造完成。因长江水位上涨,4号桥墩钢围堰被水淹没,4号桥墩钢围堰原设计顶标高不能满足桥墩施工要求。2013年5月,项目部、总监办及设计单位三方人员召开会议,会上各方同意围堰接高方案。会后,苏某在对接高后的围堰结构进行手工验算时,考虑力学验算指标不全面,计算结果不能真实反映结构受力情况,后该错误计算结果形成施工图纸并组织施工。同月11日,苏某在未形成完整的施工方案并附有计算书、安全专项方案的情况下,将围堰接高结构图纸附在《工程技术洽商单》后交由总监办彭某某审批、指挥部周某某审批及设计单位某勘测设计院分别进行审批。彭某某对《工程技术洽商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批,同意工程设计变更,在明知4号桥墩围堰接高施工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部未制作完整的施工方案并已经进行围堰接高施工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项目部违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张某某作为项目部负责人,明知4号桥墩围堰接高工程已经开始施工的情况下,未询问苏某是否编制完整的施工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对苏某违规组织施工的情况监督不力、未予制止。同年10月12日10时33分,4号桥墩围堰内10名工人正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在强大的水压作用下钢围堰突发断裂,冲击上浮,最终倾斜并沉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决定上报事故原因系浮吊船起重臂断裂撞击钢围堰导致围堰下沉,事故失踪2人,受伤2人。经某安监局调查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围堰结构与构造不合理,围堰结构应力超限,稳定性安全储备不足。间接原因含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整体抗浮力降低;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擅自接高的施工行为未予制止等。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失踪,2人轻伤,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358.920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苏某、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及积极赔偿等量刑情节,最终以被告人苏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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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贯穿工程全过程的有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勘察方等五大责任主体。对于这些责任主体,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在特定情况下构成刑事犯罪。比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则对这类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明文规定,该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的条文注释,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或者管理规定,由此导致了严重伤亡后果。该罪行为主体包括一切与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生产操作人员,也包括对操作行为负有间接责任的领导、组织人员。基于此及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单位不能作为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因此,重大责任事故一般仅处罚自然人。
那么,建设工程领域如何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此问题,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建设工程领域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打击范围不应过大。调查报告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围堰结构与构造不合理,围堰结构应力超限,稳定性安全储备不足。间接原因含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整体抗浮力降低;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擅自接高的施工行为未予制止等。而张某某、苏某及彭某某分别为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三人在构成长江二桥垮塌事故中分别负有责任,但应区别对待。
对该种意见经审查后认定,本案张某某、苏某及彭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刑事责任。苏某作为项目总工程师,在对接高后的围堰结构进行验算时仅采用手工验算、且力学验算结果错误,不能真实反映结构受力情况,也没有对围堰接高工程形成完整施工方案。在此情况下,项目部经理张某某、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彭某某没有核实,在没有完整施工方案情况下审批通过,未按规定对违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最终造成事故的发生。三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可根据三人在犯罪中作用的大小等考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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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此案时,看到案卷材料反映的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心里非常遗憾。这起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苏某在编制具体的围堰施工方案时,系凭借手动计算、且计算错误产生偏差。然而错误的结果在通过层层形式把关后被现场执行,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作为承办人,在旁听群众人数众多的情况下,详细阐述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事故发生的原因,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审视本案的发生,正是 “疏忽大意酿成大错、小心谨慎方能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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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汪勇专律师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兼刑事部副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原资深检察官、某中国500强集团公司法务管理。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 执业领域:金融刑事、金融类不良资产项目(包括不限于不良资产投资、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债转股、企业危机救济等)、应收账款处置、涉外金融等。 参与主办的重大刑事案件有: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安监委、监察部督办的张某某等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等8人跨省特大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食药监总局挂牌督办、被公安部列入2015年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利剑”行动第二批督办案件的林某某等1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该案被评为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大优秀挂牌督办案件); 某重点国有企业副总经理方某受贿案(收受贿赂款达到人民币2900余万元); 参与办理杭州保姆纵火案、维护受害人林某某一方的合法权益。 著作论文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十一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三等奖等五个国家级奖励、七个省级奖励,在《检察日报》、《东南法学》、《警学研究》等知名刊物发表论文近十篇。 18258423188 robertwang198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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