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匠学院
撰 文 | 俞 艺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部主任
编 辑 | 丁漪颖
很多朋友和同行经常对我说,你能坚持专注刑辩很了不起。确实,执业以来某些瞬间会产生无力感,甚至恐惧感,我相信这就是他们说我了不起的原因之一。特别是我们律匠所半年度会议的青年律师与合伙人座谈中,有年轻律师问我刑事案件想取得理想的效果太难,你收那么多律师费,内心会不会觉得不安。虽然问题有些俏皮,但确实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当前刑辩环境有多复杂、多敏感?无罪辩护有多难?有同行甚至认为,当前已经到了审视刑辩律师存在必要性的程度了。
我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检察院成为一名检察官,但是,非常遗憾,作为一名公诉人我可能是不称职的,因为我几乎从未认真看过任何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曾经也傲慢地认为刑事辩护是没意义的,年少的轻狂与偏执让我飘飘然。转型一路走来,我一边办案一边思考,既是探究执业定位,也是寻找坚守的内心支撑力量。诚然,确实很多案件一开始就决定了你很难做到完美,但刑辩律师的价值绝不仅限于一个所谓“完美”的结果。
那么刑辩律师的价值究竟有哪些呢?我认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刑辩律师的法律价值
1.有效会见
会见是刑辩律师的核心技能,它绝不是简单陪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聊天,而是充满着经验与技巧的。笔者认为,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应当在一次会见之后“冻住”案件事实。请注意“冻住”并非指辩护人诱导委托人虚假陈述或者协助串供,而是保护其免受罪行之外的刑事处罚。
根据笔者此前从事反贪工作的侦查经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看守所的第一时间心理往往是比较脆弱的,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几乎丧失了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作为刑辩律师的办案亲历又告诉我,实践中侦查人员进行诱供是比较常见的,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被定罪事实认知模糊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施加一定心理压力或笔录中字序、措辞稍作变化,足以导致重大事实差异。故辩护人一定要在会见的第一时间告知其既有供述的法律及证据意义,并辅导其一定要基于事实供述,认真核对侦查机关讯问笔录的具体内容,如有与其原意不一致的坚决要求更正,为此后的刑事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2.有效取证
刑辩律师可对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进行核实,对其中涉嫌非法取证的,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当然,必要时也应积极自行调查取证。以笔者此前办理的案件为例:委托人因危险驾驶罪进入刑事速裁程序,从侦查阶段到一审结束只有七天辩护期,笔者会见中其表示当天确实喝了酒,但其并未准备酒后自行驾车回家,而是让有胃病不能喝酒的同事乙代驾,因乙不熟悉车宽不好从机械车位将车辆挪出,其才将车开到停车场收费窗口,后与收费员发生口角对方报警导致案发,同时其妻在吃饭时亦电话询问其有无喝酒、车辆谁开等问题,其答复为乙没喝酒可以帮他开车。笔者在会见中敏锐地察觉到本案可能适用浙江省高院《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中有关“挪动车辆”法律处理的具体规定,于是一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一面积极主动调查取证,如调取了朋友乙有胃病的病例资料、朋友乙关于案发时原定由其驾车的证言、委托人妻子与委托人在当晚的通话记录、委托人妻子的证言等,最终本案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此外,刑辩律师也可从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法定、酌定情节入手,为委托人争取所有可能有利的处理结果。有些结果从判决书上难以直接体现,但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其实法官、检察官在量刑时已实际扣减了相应的刑期,实实在在地起到了辩护效果。
二、刑辩律师的沟通桥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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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俞艺律师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法律硕士
执业后,参与杭州保姆纵火案,作为辩护人办理了多起成功获得取保候审、无罪案件,深受委托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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