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匠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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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律师费不会白花——谈刑辩律师的价值


撰  文  |  俞   艺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部主任 

编  辑  |  丁漪颖


很多朋友和同行经常对我说,你能坚持专注刑辩很了不起。确实,执业以来某些瞬间会产生无力感,甚至恐惧感,我相信这就是他们说我了不起的原因之一。特别是我们律匠所半年度会议的青年律师与合伙人座谈中,有年轻律师问我刑事案件想取得理想的效果太难,你收那么多律师费,内心会不会觉得不安。虽然问题有些俏皮,但确实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当前刑辩环境有多复杂、多敏感?无罪辩护有多难?有同行甚至认为,当前已经到了审视刑辩律师存在必要性的程度了。


我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检察院成为一名检察官,但是,非常遗憾,作为一名公诉人我可能是不称职的,因为我几乎从未认真看过任何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曾经也傲慢地认为刑事辩护是没意义的,年少的轻狂与偏执让我飘飘然。转型一路走来,我一边办案一边思考,既是探究执业定位,也是寻找坚守的内心支撑力量。诚然,确实很多案件一开始就决定了你很难做到完美,但刑辩律师的价值绝不仅限于一个所谓“完美”的结果。


那么刑辩律师的价值究竟有哪些呢?我认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刑辩律师的法律价值 


1.有效会见 


会见是刑辩律师的核心技能,它绝不是简单陪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聊天,而是充满着经验与技巧的。笔者认为,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应当在一次会见之后“冻住”案件事实。请注意“冻住”并非指辩护人诱导委托人虚假陈述或者协助串供,而是保护其免受罪行之外的刑事处罚。


根据笔者此前从事反贪工作的侦查经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看守所的第一时间心理往往是比较脆弱的,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几乎丧失了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作为刑辩律师的办案亲历又告诉我,实践中侦查人员进行诱供是比较常见的,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被定罪事实认知模糊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施加一定心理压力或笔录中字序、措辞稍作变化,足以导致重大事实差异。故辩护人一定要在会见的第一时间告知其既有供述的法律及证据意义,并辅导其一定要基于事实供述,认真核对侦查机关讯问笔录的具体内容,如有与其原意不一致的坚决要求更正,为此后的刑事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2.有效取证 


刑辩律师可对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进行核实,对其中涉嫌非法取证的,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当然,必要时也应积极自行调查取证。以笔者此前办理的案件为例:委托人因危险驾驶罪进入刑事速裁程序,从侦查阶段到一审结束只有七天辩护期,笔者会见中其表示当天确实喝了酒,但其并未准备酒后自行驾车回家,而是让有胃病不能喝酒的同事乙代驾,因乙不熟悉车宽不好从机械车位将车辆挪出,其才将车开到停车场收费窗口,后与收费员发生口角对方报警导致案发,同时其妻在吃饭时亦电话询问其有无喝酒、车辆谁开等问题,其答复为乙没喝酒可以帮他开车。笔者在会见中敏锐地察觉到本案可能适用浙江省高院《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中有关“挪动车辆”法律处理的具体规定,于是一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一面积极主动调查取证,如调取了朋友乙有胃病的病例资料、朋友乙关于案发时原定由其驾车的证言、委托人妻子与委托人在当晚的通话记录、委托人妻子的证言等,最终本案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3.有效沟通 

刑辩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沟通需注意方式方法,最好是当面进行,因为面对面的沟通中法官更容易倾听辩护人对于案情的分析,辩护人也可从法官的语气和表情中预判法官的审理方向,以针对性梳理接下去的辩护思路。以笔者办理的一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为例:笔者阅卷中发现两个细节,即在卷鉴定报告只能说明涉案产品“伪”,无法证明“劣”,而且购买人也明确表示其系知假买假又卖假。所以辩护人拿出了本案应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意见,并当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良好的沟通,以期能改变定性,从而在审判阶段获得缓刑轻判。没想到的是,本案承办检察官很有担当,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并对委托人做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此外,刑辩律师也可从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法定、酌定情节入手,为委托人争取所有可能有利的处理结果。有些结果从判决书上难以直接体现,但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其实法官、检察官在量刑时已实际扣减了相应的刑期,实实在在地起到了辩护效果。


 二、刑辩律师的沟通桥梁价值 


刑辩律师是家属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桥梁,我们同样不可忽视沟通的意义和价值。

笔者认为,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必定也是一个优秀心理辅导专家。案情有轻有重,但对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来说都是一样的,即亲情和关爱的无法沟通传达。

试想一下,一个新婚妻子或年迈父母在面对自己的丈夫或者孩子被羁押时的心理状态是怎样?我的经验告诉我一定是孤独和无助的。他们能为在押的亲人做什么?只有聘请律师会见。所以我常和年轻律师说,不要小看你的会见,因为你每一次的会见承载了太多的希望和思念。里面的人因为有了这个纽带,才有精神支柱积极面对问题争取从宽处理,去争取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和尊严。家属因为有了这个纽带,才会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及误解,宽容在押亲人的罪过,也免于过度自责并继续面对生活。

笔者曾办理某案件,委托人因经济犯罪被收押看守所长达一年多,该案又有较大辩护空间但迟迟未开庭审理。其爱人长期以泪洗面,从一开始的积极与笔者沟通到近乎绝望,多次在言语中提到是否可以离婚等事宜,但沟通中了解到其对在押的丈夫有很深的感情,双方也有孩子。通过笔者积极的心理辅导,向其释明经努力其最终量刑不会太重,而且即便判刑因其一贯表现良好尚可争取减刑、假释等,并代为转达委托人本人对未来的生活依旧充满希望,在看守所内积极学习、锻炼。最终,其爱人重燃了生活的信心,一个本该幸福的小家不致离散。


 三、刑辩律师的社会价值 

辩护权是天生为对抗司法公权而产生的。从社会意义来说,正因有了辩护权的存在,司法公权才有所忌惮不致随心所欲地制造冤案。

常见关于刑辩律师价值的理解有两个误区:

一是认为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院审查把关到法院审判,已经完全可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所以辩护人没有发表意见的必要。笔者认为,但凡关注下近些年曝出来的冤案就能清楚地明白,想冤枉一个人并且表面上做到证据扎实,并不是什么难事。确实,即便没有刑辩律师,大部分案件法院依旧可以做到公正审判,但笔者相信没有人想做那个含冤的人。

二是认为刑辩律师其实是为坏人辩护。笔者要明确一个基本逻辑,即尚未被依法宣判有罪的,都只是犯罪嫌疑人。退一步说,即便这些人确实是坏人,辩护人也不是为坏人辩护,而只是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为成文法赋予这些所谓“坏人”理应享有的自由、人格和尊严辩护,任何人都有资格获得一场公正的审判。

笔者认为,刑事司法是体现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标杆,可能部分人对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环境还不满意,但毕竟一直在进步,我们现今对辩护人执业权利的保障也是前人一个个案子中争取来的。只有专注与专业才能获得尊重,才有社会重新审视刑辩律师价值的机会。就单个案子来说,收效往往确实有限,但若我们不懈地提升辩护水平,怀着热情与勇气敢于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总能推动刑事司法环境一点点地变好,此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刑辩之路漫漫,转型以来、感慨良多,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总结,满怀专业与勇气,才能身背法律赋予我们的这把辩护之剑,在纷繁的困境与无奈面前披荆斩棘,成为委托人权利的护身符、后来者的开路人。


以上 -

作者介绍

俞艺律师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法律硕士


执业后,参与杭州保姆纵火案,作为辩护人办理了多起成功获得取保候审、无罪案件,深受委托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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