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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经济犯罪涉案财产中剥离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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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文 | 胡雅彬  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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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兴未艾:经济犯罪案件中合法财产保护


近期碰到好几起关于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产问题的法律咨询,也多次与律师同行以及公安朋友一起探讨了这个问题,现在把其中一些可以拿出来分享的东西写出来,与大家探讨交流。


这几年,国内出台了很多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法律法规,意图规范有权部门的查冻扣行为,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从当前总的形势来看,涉案财产的查冻扣手续正规了很多,而且被查冻扣的财产保存方式也得到很大改善,甚至有些部门做到了对涉案财物的全程监控,花了很大心思。但是存在的问题还是很多,如查冻扣的理由相对任性,有的可能仅仅因为嫌疑人给被查封账户打过钱,又如应当只查封30万的,却查封了50万;再如对夫妻双方共有房产的查封,丈夫涉嫌非吸,妻子未涉嫌犯罪,房子首付款系婚后双方合法财产支付,后续房贷每月丈夫负责支付,妻子偶尔也支付,执行局却武断决定执行全套房产,且不保留妻子份额。此外,还有某些侦查人员为了调查取证方便,直接将相关证人账户冻结,让证人主动上门说明情况等等。出现上述乱象,我觉得还是在观念上缺乏对公民财产的尊重,查冻扣的审批手续依然不够严谨。

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地帮助委托人解除查冻,最大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需要深入思考的实践难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将涉案财产中合法财产或者可能合法的财产进行剥离,形成强有力的证明材料,以此为基础和依据来帮助你的委托人向有权部门反应、申诉、控告,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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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际模糊:涉案财产的种类和权属千姿百态


本文与大家探讨经济犯罪案件涉案财产中的合法财产剥离,涉案财产与公安机关所称涉案财物两个概念应明确区分,公安机关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部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明确的,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而涉案财产这个概念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定义,本文所探讨的涉案财产是指有权部门查封、扣押、冻结的有市场价值的财产,包括现金、存款、上市股东股票、其他公司股权、房产、汽车等,这个概念的内涵更广,外延更大。既可能是嫌疑人本人或近亲属有关的财产,也有可能是第三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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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判决阶段乃至执行阶段《刑事诉讼法》均赋予有权部门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侦查机关权力依据:


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四条 查封、冻结财产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审判机关权力依据:


第一百零二条 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休庭调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同时《刑事诉讼法》也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另外《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救济途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由于规定本身较为抽象,在司法实践中,执法的随意性极大,纠偏的难度极高。比如,“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五个字的认定非常主观,有权部门认为有关就能查封、扣押、冻结;再比如“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在实践中严格按照期限去解冻的是极极少数,很多人等米下锅,很多企业等资金救急,但因为相关公权力单位效率极为低下,且未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导致相关主体损失惨重。 

再来看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有申诉与控告的规定,这也是律师可以大展身手的地方,而且这块业务的市场需求大多数为经济犯罪案件,数额较大,属于黄金业务。很多有权部门在查冻扣上确实有瑕疵或者说有一定问题,如果律师能帮助梳理相关事实,这对于公平公正依法推进案件办理进程有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有权部门规避法律风险,很多办案人员会理解律师,甚至会主动帮助律师。当然,我认为前提仍然是我们手中掌握足以戳中有权部门查冻扣痛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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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刀杀鸡:厘清错综复杂的财产权属是关键


可以将需要剥离的财产分为两类,合法财产和疑似合法财产。当然疑似合法财产是具有争议的财产,根据刑法精神,疑似的当然也可以进行剥离。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合法财产剥离:我之前多次提到的目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如果查冻扣的财产无法弥补受害人损失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也是可以查冻扣的。因此在此类犯罪的合法财产剥离,应重点注意合法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同时要注意剥离财产的细节问题,需要多与委托人和有权部门进行沟通。如上文举例的房产,丈夫犯非吸,妻子未犯罪,首付款系婚后夫妻双方合法财产支付,房贷由丈夫支付,妻子偶尔也支付,案件已判决,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局执意执行全套房产,妻子可以提出异议,这里需要剥离妻子在此套房产中所占份额,这是妻子的合法财产,妻子的合法财产不可执行。

我们还可以按照支付房款资金线进行剥离:

1.首付款对半剥离;

2.贷款支付资金剥离,对支付贷款流水进行删选,删选出妻子支付的金额、疑似妻子支付的金额(可能有妻子将钱转给丈夫,由丈夫进行的支付)、他人(最有可能是近亲属)帮忙支付的金额、丈夫利用合法资金支付房贷的数额、丈夫利用违法犯罪所得支付房贷数额等等,此数据在与有权部门对接时可能出现问题,办案人员可能提出剥离出来的妻子支付的房贷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扣除一半,又有可能妻子支付房贷所使用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全部需要追缴,又有可能丈夫支付房贷所使用的资金系合法资金,那么妻子也可以主张一半所有权;

3.在计算该房产可剥离财产时,应注意剥离的并不是直接的金额,而是执行此套房产妻子应取回的百分比,因为房产并非直接的现金,拍卖的价格是不确定的,需要以最后的拍卖价格来确定。


其他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合法财产剥离:其他经济犯罪案件无法对合法财产查冻扣,因此我们的重点工作应放在证明被查冻扣的财产合法性上。有些财产是部分利用违法犯罪所得购买,那么应进行明确的区分,如上市公司股票,甲涉嫌合同诈骗金额100万元,其自有资金50万元,甲利用合同诈骗金额其中50万元加上自有资金50万元购买了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成交总额100万元,公安机关在对股票进行冻结时,冻结金额为100万元。此时我们在为委托人进行申诉和控告时应注意收集股票购买资金100万元其中50万元的合法性证据,该合法性证据收集应当完备,从资金来源、支付路径等方面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再如公司应收款,乙涉嫌挪用公司资金205万元,用于自己个人经营服装生意,并注册了一家服装贸易公司,贸易公司账上现有资金305万被公安机关冻结,公安机关认为这是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在此我们应仔细审查服装贸易公司财务账目,注意该公司是否有盈利,是否有除涉案资金外其他资金的投入等等,据此计算出该305万元被冻结款项中的合法财产,并与有权部门进行协调、申诉、控告,达到成功剥离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紧张,经济犯罪案件大量增加,随之涉及到很多涉案财产的处置。特别是非法集资领域,很多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实际投入了很多好的项目,这些项目很多又是与其他合法公司进行的合作,后期在处置这类项目时同样会遇到合法财产剥离的问题,也有非法集资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普通员工在涉嫌犯罪后的合法财产剥离问题。另外在其他经济犯罪中也经常会出现查冻扣违法和不合理现象。因此律师应当重视这块业务市场,为我们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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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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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雅彬律师


律匠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2010年毕业于浙江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专业。

2020年7月,入职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经济犯罪法律服务,包括经济犯罪刑事控告、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商业秘密保护,公司各类风险控制。


联系方式:13666525615(微信同号)邮箱:policehy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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