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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的查封的法律救济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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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文 | 唐妍琳  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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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及善意文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

在以超标查封为由提起的执行复议案件中,判断案件是否超标的查封,应以执行标的价额足以清偿债权及执行费用为限,确保实际变价处分时债权得以足额受偿,并参考标的上的权利限制(如设立抵押、拖欠建设工程款)以及司法拍卖变现过程中的降价因素(如流拍、税费扣减)等综合考量,从宽认定。程序方面,法院对于执行复议案件,一般实行书面审查,但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一、超标的查封的法律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执复75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437号等案例,判断是否超标的查封,应以价额足以清偿债权及执行费用为限,确保实际变价处分时债权得以足额受偿,并参考权利限制(如设立抵押)以及司法拍卖变现过程中的降价因素(如流拍、税费扣减)等综合从宽认定。具体而言,主要考量如下因素:

债权方面,需匡算主债权金额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为实现主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执行费用等),以此确定标的额。

保全财产价值认定方面,主要的难点在于确定不动产价值。需结合估价结果及其上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债权正常实现的优先权等对房地产价值产生影响的因素,房地产拍卖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价值贬损或处置困难等综合考量。

(一)房地产估价结果及对房地产价值产生影响的因素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房地产估价根据不同估价目的区分为:房地产抵押估价、房地产税收估计、房地产征收征用估价、房地产拍卖变卖估价、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房地产转让估价等类型。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结果有很大差异。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在评估目的系确定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考虑拖欠工程款、已抵押担保债权数额、快速变现、交易税费等特殊交易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二)房地产拍卖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因素

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网络司法拍卖规则。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首次拍卖以评估价的70%作为保留价,流拍后第二次拍卖可再降低20%。

二、超标的查封的救济途径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超标的查封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和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提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请求申请人赔偿遭受的损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在申请保全有错误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全错误的赔偿之诉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第366、367条亦列明了因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申请人认为损失系因申请人申请错误导致,应依法就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的事实、损害结果及申请保全错误应予赔偿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法院生效裁判支持系认定是否存在申请保全错误的重要考量因素。此外还要综合考虑申请人提出保全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第三,特定情况下,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生: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保全错误、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

三、听证程序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通常情况下,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但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听证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听证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为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召集听证当事人,参照民事诉讼中开庭的程序,当庭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据听证所查明的事实及确定的证据作出相应处理的执行活动。执行异议和复议的听证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大致相同,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听证开始阶段。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听证会开始,核实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代理人权限,告知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介绍参与听证的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第二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此阶段系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由参加听证的当事人陈述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答辩理由;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询问听证当事人、证人,出示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并让双方当事人质证。该阶段的主要目的在于核实案件相关事实,以进一步查清事实。

第三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此阶段系举证和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主要内容是由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相关事实与法律进行辩论。

第四阶段:最后陈述阶段。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做最后陈述。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听证会结束。执行听证笔录应当由参证加听证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而后当庭宣读或交由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当场阅看,审核无误后逐页签名。

四、结语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和《律师参与执行意见》的发布,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申请财产保全时,亦需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对被申请人权益影响,合理选择申请查封的财产,避免因超标查封带来的不利影响。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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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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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妍琳律师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部副主任


2014年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曾就职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与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中伦律师事务所,为多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投融资与股权激励/国企混改、并购重组等业务,代表业绩包括:代理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股权回购纠纷(标的金额超2000万元);为某合资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提供法律服务;为杭州某餐厅经营权纠纷提供法律服务;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为浙江省两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全省试点)提供法律服务;为收购某房地产企业项目地块提供法律服务;为某汽车集团收购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尽职调查。


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投融资、股权激励/国企混改、并购重组

联系方式:13967118136(微信同号)

tylla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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