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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找准辩点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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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文 | 俞艺  律匠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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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中时常听律师同行提起对刑事辩护的误解,认为很多刑事案件根本就没有辩护空间,刑辩律师的作用就是为当事人“走程序”,不可否认这种认识是有市场的。我此前多年的公诉工作经历中,也往往出现庭前精心准备答辩案件事实、法律、程序问题得不到辩护人当庭有力质证和辩护的现象。所以我一直认为不否认时下刑辩律师客观上存在诸多无力和焦虑感,但其中因素很少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我们的职责是全力以赴为委托人穷尽一切法律救济,如果自己的本职工作都没有做到极致,再去埋怨什么刑事司法环境意义不大。而辩护人工作的核心,就是我们今天要阐述的寻找最有力辩护观点的过程,“辩点”是刑事辩护的灵魂


一、什么是辩点?


辩点,即刑事辩护中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的辩护观点,包括事实、程序、法律适用等多个层面,我认为所有能够对特定案件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理由和依据都叫辩点。


二、辩点有哪几类?


根据自身近十年公诉、侦查、刑事辩护的复杂工作经历,本人将“辩点”主要归结为四类,即法律适用的分歧、证据采信的问题、事实认定的常理、通用辩点


所谓法律适用的分歧,主要涉及对成文法的解释和理解,具体来说是在案件事实已经确定的基础上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包括罪与非罪能否确定、此罪彼罪如何定性、加重或减轻情节是否成立等。


所谓证据采信的问题,主要涉及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取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问题,通过证据分析、调查取证等具体方法来获取辩点。


所谓事实认定的常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常情常理的分析是认定法律事实的基础和排除合理怀疑的最好帮手,本类辩点旨在动摇刑事指控的基础事实。


所谓通用辩点,即刑事辩护中常见的但又对具体量刑起着实质作用的辩点,包括认罪态度、家庭情况、一贯表现等刑辩律师几乎不用看案卷都能提出的辩点,虽看似平常,但若运用得当,在一些特殊案件中会有奇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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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案件如何寻找辩点?


(一)多角度研究法律适用


法律如何理解与适用,是刑事辩护的基本功,需要不断领悟和总结的,除了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之外,对青年律师尤其强调通过多元方法培养正确而强大的法律理解力。本人曾办理的几个无罪或者变更定性为轻罪的案例,均属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对法律适用提出异议,最终被司法机关采纳的情况。如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仅有正品厂家出具的涉案产品非正品的认证报告,但对法律规定的“伪劣产品”正确解释应为既“伪”又“劣”的产品,同时该种商品无国家强行标准,故在案证据只能证明涉案产品之“伪”但无法证明“劣”,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本人关于案件定性的建议,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品的商品罪,并顺利争取到了相对不起诉的辩护结果。

增强法律理解力的方法主要有几种:

  • 第一,要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相关条文的立法原意,某些特殊规定需结合最高法的理解与适用来研究;

  • 第二,查找涉案争议点相关的理论研究文章,为下一步明确辩点寻找理论支持,具体可通过中国知网等平台进行;

  • 第三,研究既往已决类案案例,探寻此前司法判决处理思路,但案例检索要注意使用检索技巧,熟练运用检索符号能增强检索效率事半功倍。


(二)有效开展证据分析

本人一直认为,证据分析能力是刑辩高手和菜鸟的分水岭,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辩护人的核心工作就是使用证据击垮公诉方的证据锁链,或者制造合理怀疑使证据锁链指向的事实难以形成逻辑闭环。证据分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主要方法我总结为以下三种:

第一,分析证据种类,从取证程序入手。本人最近办理的一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发现在卷材料中“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状态表述为未封存、未固定,可见公安机关对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手续明显违法。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对原始存储介质予以封存,并应在封存前后拍摄被封存原始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的状况,电子数据的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等。鉴于电子数据是本案定案关键,而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几十万条,被告人虽对电子数据内容进行指认但仍难有效补强有罪证据,本人最终通过与公诉人的量刑磋商,利用上述程序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刑降格并缓刑考验的判决结果。

第二,分析证据内容,重塑案件事实。所谓分析证据内容,其实是对在案证据中与指控事实相矛盾的证据细节进行关联分析的过程,在证据与证据的关联性中增强合理怀疑的可信度,进而达到重塑案件事实之目的。本人曾做过侦查工作,深知侦查人员也是人,容易先入为主进而影响侦查方向,尤其在制作讯问笔录时难免有一定倾向性,所以客观上很难通过侦查活动完全还原案件事实。故辩护人在仔细阅卷后,应当结合案情中的疑点组织证据分析,利用在卷证据或通过调查取证建立逻辑关联,力求击破公诉方的证据锁链,在特殊案件中往往可收获奇效。





本人曾代理的一件持械聚众斗殴案件,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了一根“甩棍”,公诉机关据此指控我的当事人李某有“持械”情节,但经会见和阅卷,本案认定持械的证据较为薄弱,而其本人也否认上述指控。因该情节系升格法定刑情节,是否认定对最终量刑结果的影响可谓举足轻重,运用证据分析的方法,其实很容易击破公诉机关指控持械的证据链:首先,李某一方聚众斗殴参加者对其未携带凶器的供述较为一致且符合逻辑,相对方对该事实的供述较为矛盾且随意性较大;其次,从伤情检查记录表分析,被告人李某身体所受伤情应为现场扣押的甩棍所致,且其供述与上述推定亦能印证;再次,根据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现场发现的甩棍系黑色握把下端缠有胶带,此种形态极易留下指纹及DNA检材痕迹,且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物证进行了提取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封存,但上述DNA鉴定结果未能明确包含李某的分子型。经过分析论证,上述证据细节已经形成相对公诉机关证据链的“反锁链”(也即合理怀疑),最终上述“持械”情节在法院判决时未予认定。


第三,推测证据缺失,有效调查取证。刑辩律师可对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进行核实,对公安机关未能取证的部分,要结合案情需要积极自行调查取证,以有效补充案件事实,寻找有利的辩护依据。有人说,辩护人自行调查取证是“刀尖上跳舞”,我认为调查取证确实风险较大,但注意方式方法可相对管控风险。如向被害人调查取证需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调查取证最好由两名律师进行,建议同时对取证过程录音录像等,在坚持了解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辅以恰当的自我保护措施是顺利调查取证的不二法门。






以本人此前办理的案件为例:委托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会见中其表示当天确实喝了酒,但其并未准备酒后自行驾车回家,而是让有胃病不能喝酒的同事乙代驾,因乙不熟悉车宽不好从机械车位将车辆挪出,其才将车开到停车场收费窗口,后与收费员发生口角对方报警导致案发,同时其妻在吃饭时亦电话询问其有无喝酒、车辆谁开等问题,其答复为乙没喝酒可以帮他开车。会见中我敏锐地察觉到本案可能适用浙江省高院《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中有关“挪动车辆”法律处理的具体规定,于是一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一面积极主动调查取证,如调取了朋友乙有胃病的病例资料、朋友乙关于案发时原定由其驾车的证言、委托人妻子与委托人在当晚的通话记录、委托人妻子的证言等,最终本案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三)从常情常理出发


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尤其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主观故意方面,常情常理往往是我们制造合理怀疑的好帮手,违背常情常理的指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人曾代理的一件集资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王某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我从常情常理分析,其客观上无法知悉实际控制人的集资诈骗行为,同时亦不可能与其形成共同的非法占有之目的:首先,根据同案犯供述,涉案p2p平台是存在两个财务部门的,一个为维持平台日常经营的工资发放、办公用品购买、报销等普通运营服务,另一个为对平台吸收的资金使用、贷出进行财务管理,王某管辖的财务部门其实是前一个,平台实际控制人派人掌控后者并直接向其汇报。由此可见,从财务管理角度,王某是不具备在履职过程中认识到实际控制人实施集资诈骗的现实条件的,从这一点佐证其无共同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其次,根据在案证据,平台的风控部门亦由实际控制人掌控。从资产端的标的搜集、审核,到后续标的录入及上标,均由实际控制人安排团队完成,具体业务也并不向王某汇报。王某仅负责制定上标计划,对平台何时上标、投标优惠活动等进行管理,其手下所谓的风控部门仅为配合点击上标确认。经过多轮深入沟通,我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承办检察官的采纳,将本案改变定性为非法吸收存款罪。

(四)通用辩点的灵活运用

通用辩点,是与具体事实与证据关联性较弱,几乎在所有犯罪中都可以择机套用的辩护观点,很多律师同行即便不研究案情,在法庭上也可将其信手拈来。作为刑辩律师,不负责任的机械辩护虽不可取,但大量成功经验表明,通用辩点的灵活运用对特定案件往往能收获奇效。例如在校或刚毕业大学生犯罪,其学籍证明和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证明对获得不批捕或不起诉的处理极为关键;对侵犯企业管理秩序的相关犯罪而言,涉案企业的谅解书在经济犯罪辩护中亦尤为重要;在某些捕与不捕、诉与不诉之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本人及其家属的身体健康、经济情况等也是影响案件局部结果的重要因素等。

当然,上述通用辩点发挥奇效的前提,一定是建立在辩护人积极调取证据或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的,部分证明材料的调取也可由当事人家属代劳,因刑事案件中家属能够为其亲人提供帮助的渠道本就有限,协助辩护人获取有益材料可提升家属在案件中的参与感和获得感,取得更好的客户服务体验。言归正传,法庭上不是不可主张上述通用辩点,而要根据案情有选择地重点使用,并辅以相应的书面材料佐证,才能将案情中存在的特殊性发挥到极致,以在具体个案中获得对委托人最有力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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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注定不是一段轻松的旅程,惰于司法体制、案件本身、律师能力等诸多因素,很多案件辩护效果难见,这对大部分有良知、有情怀的刑辩律师无异是巨大打击。我经常说刑事辩护就像建造大楼,从来就没有空中楼阁,只有秉承专注和努力去搭建每一个细节才有机会建成。无论结果,努力争取过便无愧疚和遗憾,也总有案件在我们的努力下获得转机,那就是照亮刑辩之路的光,让我们在黑暗时不会迷路和绝望。



END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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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艺律师


律匠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律匠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法律硕士


律师执业后,参与杭州保姆纵火案,作为辩护人办理了多起成功获得取保候审、无罪案件,深受委托人好评。


电话:0571-8735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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