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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五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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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文 |  刘    彦  律匠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编 辑 | 丁漪颖


最近几年,无论是两高的领导层面,还是具体司法政策,关于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表态、司法文件等屡见不鲜,这本身也说明在基层此类案件数量较大,对法治的危害性,对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已经到了不得不特别重视的程度了。


那么,究竟如何来识别哪些案件属于典型的以刑事手段来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呢?我总结了一下,一般来说,此类案件具备以下五个典型特征:


一、抢夺管辖权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所以,大多数刑事案件均由案发地或者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在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数量的案件是由控告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主要理由很简单,控告人一般与自己老家或者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更加熟悉,便于通过领导干预等方式控制案件的进度和幅度。另外,一些地方也以通知、纪要等形式对管辖问题予以特殊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公布了《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这份纪要明确了“结果地”=“建筑企业所在地”,而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工程项目往往并不在建筑企业所在地。所以,此类案件极有可能出现跨省立案、抓捕的现象,我在浙江仙居公安办理的某建筑企业被合同诈骗案,建设工程施工地就在四川成都。当然,这样的规定有利确定对于建筑企业人员犯罪的案件管辖,也便于企业进行控告,但是,其弊端也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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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后隐藏巨额经济利益纠纷


但凡在此类案件中,控告人与嫌疑人都有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而且通过正当的民事途径很难解决或者根本无法解决。今年下半年我办理的湖南郴州某上市公司被合同诈骗案涉及金额2.5亿元、办理的由山东济南公安立案的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诈骗案涉及金额5亿元、办理的浙江仙居公安立案的某合同诈骗案涉及金额7千万元、办理的福建三明公安立案的某化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拒执案背后的经济纠纷超百亿元……


在相当多案件中,控告人都试图通过刑事立案来阻扰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所以,一些涉案金额巨大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特别是极有可能败诉的一方,会想方设法通过刑事案件改变局势走向。例如:我办理的湖南郴州某上市公司被合同诈骗案,正是因为该公司在广东佛山中院有一个票据追索权纠纷,而且极可能败诉,所以,该公司试图以刑事程序来复盘。


三、控告人一般非富即贵


通过梳理,我发现目前正在办理的此类案件中,控告人如果是自然人,那么,要么头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光环,要么其背后有党政机关重要领导干部撑腰。如果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要么是当地规上企业,或者是上市公司,部分国有企业也时常涉案,而且基本都是纳税大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与地方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对话。


特别需要说明一类案件,就是涉及省市,甚至全国人大代表的案件,由于当前法检两院为求得在人大会上工作报告的高通过率,法检两长会以各种方式向代表示好,人大代表得以对审判执行及公诉等工作有较大的话语权,既而能够协调法院以案件涉及犯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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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事立案且罪名不确定


大多数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都是以事立案,如某某公司被合同诈骗案等,由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在紧急情况下立的案,相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侦查机关为了留有余地,也为了保护自己,选择以事立案。


而且,由于前期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公安机关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拿捏不准,所以极有可能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罪名会有所变更。常见的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罪名有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当然,司法实践纷繁复杂,我还代理过一个拒执案件,控告人试图胁迫我的当事人在看守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性质尤为恶劣。


五、全程伴随非规范协调


此类案件立案得目的就在于给对方以压力,最终逼迫其就范,要么由嫌疑人一方承诺支付巨额补偿金、要么是以退赃的形式取得控告人谅解。至于具体协调的桥梁比较多样化,可以是所谓的居中人协调,甚至是办案人员一手操办。待款项到位后,此类案件还真可以莫名其妙的就撤案了,令人感慨司法权的“博大精深”。上周,深圳某公司的负责人向我大吐苦水,该公司四五年前在福建有一个融资项目,一直到不久前,公司的员工被湖南某地警方刑拘了,罪名是诈骗罪,待公司筹集了100多万现金,并承诺分期支付剩余款项后,人立即被释放了。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目的就是一个,钱!


尽管当前总体司法环境在不断改善,但是,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中想取得实效的难度非常大,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形成翔实的论证报告;其次,要综合利用控告、举报等综合手段穷尽办法为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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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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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律师



律匠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政府与监察法律部主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


代理过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

  • 某上市公司副总串通投标案

  • 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受贿案

  • 衢州市常山县农商银行原客户经理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某上市公司被合同诈骗案

另外,还担任了十余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法院工作期间多次获突出贡献奖、调解能手奖等荣誉。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开拓》等各类媒体上发表评论文章200余篇,多篇论文在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征文活动中获二三等奖。

主要业务领域:政府法律顾问、职务犯罪辩护与重大商事纠纷

13375712200(微信同号)     liuyanlvsh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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