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匠学院
撰 文 | 郑一珺 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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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公布的新《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修改的仅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进行修改的达41条,新增条文达47条。这次对《民事证据规定》的大范围修改,对民事诉讼实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020年5月1日,新《民事证据规定》将正式施行。在新规定即将施行之际,笔者将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读,以求教于各方朋友。
与法律、其他司法解释的衔接
新《民事证据规定》的溯及力
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认
免证事实
电子数据证据
域外形成的证据
司法鉴定
书证提出命令
举证期限
当事人陈述
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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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一珺律师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部副主任
民革党员、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江山人浙江大学管理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曾执笔某市中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一)、(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等一批指导性意见。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荣获“某市百佳政法干警”称号。多篇裁判文书和案例在全国、浙江省、某市的评比活动中获一至三等奖。在中文核心期刊《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独著《从招聘到离职:240个人力资源核心问题与风险提示总梳理》。
擅长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建筑与房地产、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联系方式:17706708280
邮箱:279273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