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匠学院
文 | 余冠哲 · 编辑 | 丁漪颖
关于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没遇到过也听说过,那真是可谓:老虎,老鼠,傻傻分不清楚。在商事交易中,因二者混淆引发的纠纷颇为众多。
很明确的是:订金只是一个日常生活概念,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合同无效或解除时需要返还给相对方:而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其起到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作用,否则将承担被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不利后果,但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实践中,交易双方对这两个概念经常模糊使用,甚至说,有时系一方故意的混用,意图利用定金罚则为己牟利或避免责任。造成这种混淆的原因,一部分在于对法律规定的不熟悉,另一部分在于两个词确实过于相似,疏忽之下难免生错。相对的,这个问题如若在法律英语中则可以很好避免。在法律英语中,订金译为Subscription,定金为deposit(来自全国人大法规库),可以说差距相当大。
讨论法律英语的使用与本文主旨无涉,回到正题,在实践中,到底如何确认争议款项是订金还是定金。笔者通过在“无讼”网站输入关键词“定金”、“订金”,找到约32,000件诉讼,并选取了其中较有代表性的部分,总结了类案的裁判规则,期与诸位共同讨论。
▋一、在合同、往来的文件、记录中,注意用词准确,若无其他证据佐证,相关条款的表述将是法院裁判的直接依据
案例一:广州礼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安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粤0106民初5248号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50000元的性质问题。按查明的事实,原告在其2015年5月29日转账附言中注明该款为“租赁定金”,被告在同日出具的收据上也明确注明该款为“签约定金”,因此上述50000元的性质为定金无疑。原告称上述款项为预付款,显然无理,本院不予采信。
▋二、在合同、往来的文件、记录中,注意用词准确,若前后表述不一致,法院认定可能与当事人追求的法律效果不同
案例四:郭安涛与东营华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2013)东商终字第144号
▋三、在一方为经营者的情况下,当相关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时,经营者需承担更大的风险(对于格式条款的分析笔者将在下一篇作进一步讨论)
案例六:李瑞玲、王凌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粤13民终2076号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系格式条款(原审判决第8页第2行),涉案合同系被上诉人一方提供(其在一审庭审中也承认),合同中同时出现“订金”及“定金”系被上诉人一方原因造成,当合同前后表述不一致时,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不利解释。二审维持原判。
综上,可以看出,虽然“定金”与“订金”看起来何其相似,但二者之间的法律后果差别很大。
也给我们代理人提了个醒,预判一个案件是否适用定金罚则,不能只想当然地去抠字眼,一定要不辞辛苦,结合双方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往文件使用的表述,甚至对方是否为使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等等这些细节。如此,才能确保在案件中找到己方最有力的争点,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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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余冠哲
重大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部
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
15258882342
ygz057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