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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谁来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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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余冠哲 · 编辑 | 丁漪颖


“哐,哐,哐。”


祖孙二人刚进入单元门,身后三把菜刀从天而落。哪怕晚几秒,必然又一起血肉横飞的人间悲剧。


据人民日报消息,11日上午12时左右,济南市槐荫区匡山琪鑫苑小区有三把菜刀从楼上掉下来,所幸无人员伤亡。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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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齐鲁晚报


相信很多人听到这个新闻,第一时间会想到一个词——高空抛物而对于法律人来说,必定还有另一个——公平责任


这事还得从老早以前说起


中国历史上第一例高空抛物事件,可以追溯到一千年前的清河县。一天,潘姓女子在楼上打理窗帘,不甚将手竿掉落,砸中了恰巧路过的西门大官人。


“抛绣球”起源于800多年前的靖西县旧州古镇阿秀与阿弟的爱情故事,一传十、十传百,绣球逐渐成了情人间的定情信物。此后数百年,人们对这一活动形式表现出极大的乐趣。时至今日仍被人津津乐道,同时,“抛绣球”也是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的表演项目。


可以说,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高空抛物的大国”、“强国”。


然而,今日与往日毕竟不同。如今的城市高楼林立,从几十米的高度随便掉下点什么东西,如果砸到人,难逃非死即伤的后果。套用罗家英的一句话;“就算没有砸到小朋友,砸到花花草草也是不好的呀。”


眼下的“苍夷“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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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江西消防


建国以来,有据可查且影响较大的第一例此类型案件发生在重庆,民众习惯称之为“重庆烟灰缸案”。自那以后,此类案件时有发生。


案情回顾

2000年5月11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3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郝跃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郝及其家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将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道路两旁共计22户居民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引用公平责任条款,判赔17.8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结果予以了维持。


无论各界对此裁判看法如何,不可否认的是,在此案之前,《民法通则》第132条一直处于被束之高阁的状态,如此裁判,开了一个先河,对于实务界、理论界都是一个巨大进步。此案有力推动了公平责任学说的发展,也促成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形成。


平责任简说


从历史传统上看,公平责任在我国第一次出现,是在1987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后,规定于第132条,而在此之前,学界并没任何关于公平责任的学说或者论文记载,它像是凭空出现一般。


在比较法上,也仅我中华家一家。“俄罗斯民法”曾有过此规定,后来修法时删除了。以至于长久以来,承担公平责任的正当性问题,一直被学界广泛讨论。


法谚有云:“非有足够正当事由,不能设置弱势意义上平等。“在这个角度,公平责任条款的确立是有足够理由的。在某些案件,该条款的适用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对维护公平正义起到了相当的作用。


所以,笔者对公平责任条款是持支持态度的。


概念: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由上推知,该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 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 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

  • 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无论怎么看,这都是一条保护弱势群体的好法律。真正引发问题的,在于实务中,部分法院经常有“和稀泥”的行为。


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亦非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法定情形,但法院却用公平责任条款判其赔偿,很难说这种做法不是对该条款的滥用。比如郑州“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案”的一审裁判,顶着公平责任的外衣,内藏无过错责任之实。好在二审法院改判劝阻人毋须担责,否则这条“正义的水流”又不知道要何时才能复归清澈。


另外要注意的是,公平责任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有争议)。从法条排列体系来看,《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而规定公平责任的条款却远远地被放在了第24条。


这种安排,实为立法者有意为之。


该条款只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外的、在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的补充条款。在适用时应严格遵守上述三个要件,严守其补充性的特点。


展望:“民法典”草案


首次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完善。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草案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实践中,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使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很好。


为了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使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


短短6个字的修改,彰显的却是法律倾向社会民意、维护公序良俗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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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些情况算是依照法律规定?从现行法律和草案中,可以看出高空抛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后的侵权责任属于这个范畴,现实中,比如有心脏病患者,在开车途中突发心脏病,造成人员伤亡,就属于上述情况,可适用于公平责任原则。


总之,一旦草案通过,今后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就要先查法律,无法律依据的就无法适用。


这一修改对于避免当事人滥诉缠访,避免法院“和稀泥”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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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 —

作者介绍

余冠哲

重大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部

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

15258882342  ygz057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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