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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法律失位何去何从


文 | 陆伟辉律师 · 编辑 | 丁漪颖



本文共计4108个字,阅读需要11分钟


据新闻媒体报道,2019年6月28日,杭州萧山某小区内,一对母女上顶楼收衣服时,突遭四条狗围攻。其中母亲右脚被狗咬伤动脉,由于失血过多,出现休克症状。据悉,当时狗主人就站在几米远的地方,却没有阻止。虽然有物业、城管介入,狗主人也不以为然,只同意承担医药费而拒绝赔偿。目前,狗主人涉嫌违规养犬,被立案处理。咬人的斗牛犬已经被执行注射死亡处理,城管责令狗主人将其余犬只迁往别处饲养,并将对狗主人罚款3000-5000元。


该事件发生后引发网友的热议,不少网友纷纷指责狗主人的不文明行为,也有网友理性指出这是立法失位酿成的悲剧,甚至有不少网友呼吁对狗主人判刑严惩。


立法层面确有缺失

“狗咬人”现象也算老生常谈了,人们更多从道德层面出发去评判事件始末,在得出此乃“不文明行为”结论后,事情大多也就不了了之,但无规则不成方圆,立法层面的反思更值得关注。


关于民事赔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作了专章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实生活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更是数不胜数。


于行政责任方面。国内很多地方均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明确规定狗主人的相关义务,并对违规养狗的处罚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就以事发所在地的杭州为例,早于2004年便颁布《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规定指出: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另外,对于无证养犬,按照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将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饲养动物治安违法的处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七十五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其中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专门规定饲养动物咬伤他人的刑法条文,但对于饲养人饲养动物咬伤他人致人重伤甚至死亡而被判处刑罚早有判例。比如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刑初字第81号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饲养“杜高”猎犬,不加强管护,导致猎犬咬伤并致行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对被害人因狗咬伤后死亡的事实,被告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再如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1刑初650号判决书认为,被告人胡小伟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继而带所饲养的烈性犬外出时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又咬伤被害人致重伤二级,构成了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上两个判例是动物致人损害由狗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均是过失类犯罪,实务中此类案件尚无故意类罪名的判例,这也影射出一个裁判标准——动物唯有致人重伤或死亡,才能追究饲养人刑事责任。


那致人轻伤的责任又该如何安放?从目前的司法判例分析,刑事责任的承担要件前提要求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治安处罚责任只能行使警告方式,罚款、拘留等“稍显严厉”的方式也要求狗主人存在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情形下才得以适用。那么,现有立法上存在明显的失位,要么法律适用门槛过高,要么处罚过轻,没有相应的威慑力,两者之间的断层缺乏有威慑力的制裁措施。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除了可以获得少量民事赔偿聊以慰藉外,也鲜有有效措施可以弥补精神上的伤害。

狗主人应判刑?不一定

具体到<杭州萧山母女遭四条狗围攻>事件中,根据新闻报道中已知的事实,肇事狗主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呢?


新闻中并没有提及母女二人主动逗狗或者激怒狗的情节,也就没法认定她们的行为存在过错。同时,也没有提及狗主人采取了安全措施,但从其未阻止加害行为角度分析,狗主人显然未尽看管义务。因此肇事狗主人在无证据证明受害人具有过错情形下,作为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亦未尽到必要且足够的看管、防护义务的情况下,导致受害人的损害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其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公司具有保障小区安全的义务,其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同时,物业服务公司对于小区的安全管理不能仅仅停留在告知、提示上,更应该落实到具体管理措施中去。案涉小区如果有物业服务公司,其作为小区安全管理者,对肇事狗主人无证饲养烈性犬、私自在小区楼顶饲养的行为,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应负有管理失职之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前文已述,饲养的动物唯有致人重伤或死亡,才能追究饲养人刑事责任,法理基础在于过失致伤必须达到重伤或死亡才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只要达到轻伤级别就构成犯罪。


如果案涉受害人经鉴定构成轻伤,根据其心理状态的不同,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无罪。我们所讲的间接故意是故意犯罪里面的一种形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实务中,要证明肇事狗主人具有间接故意,显然是不容易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故意伤害罪的侵害的对象是确定的,而肇事狗的侵害的对象却是不确定的,指向的是不确定的大多数人。因此,如肇事狗主人对于狗咬人只是过失心态,则谈不上刑事犯罪的问题了。


如果案涉受害人经鉴定构成重伤,肇事狗主人只有过失心态,其行为也只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可能构成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肇事狗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非想当然,案涉受害人经鉴定构成重伤是前提条件,而根据现有报道描述的情况,受害人的伤情很难达到重伤。

治理“狗咬人”,缺位的不仅仅是法律

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养犬也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在享受权利和社会福利时,也需要坚守自身的公德和履行相应的义务。说到底,饲养动物可以,但应当遵守相应的社会管理规则和相关法规,并且做好基本的配套措施,定期注射疫苗,办理《养犬许可证》,外出遛狗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尊重自己也尊重他人,既然选择了养狗,就要尽到必要的看管义务,这应该是底线!否则,违规养犬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相对于犬而言,人可能更像弱势群体,此时的犬也不再是犬,更似一个行走的危险物,小狗可能传播致死狂犬病,大狗可能直接咬死人,到那时,恐怕四处皆是巴斯克维尔的猎犬。


归根结底,狗患的问题核心在于人祸。禁令之下,违规养狗现象却屡禁不止,狗主人意识淡薄、违法成本过低、维权成本较高、法律程序的漫长繁琐等均是横亘在治理乱象间的天堑。狗咬人,是肇事狗主人的义务缺失,不能只是教育,也不能以“不文明”一言以蔽之,“不文明”三个字不应当成为肇事狗主人的挡箭牌和护身符,更应当意识到这是一个法律范畴问题。因此,治理城市狗患乱象,需要公平的法治,更需要大众对权利意识的觉醒,促使养狗者对环境和公共安全负起责任。受害者在守法的同时,也需要懂法知法用法,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坚定的捍卫自身权益。我们需要像垃圾分类、治理酒驾一样的态度和决心来严管城市狗患乱象。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所述“你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权利从它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


我始终相信,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

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负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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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陆伟辉

执业律师

公司法务研究中心研究员

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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