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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汪勇专组织研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王琳、汪勇专组织研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并探讨破产重整新模式

汪勇专   2019年5月21日



律匠破产重整与不良资产中心,由深耕破产重整和不良资产领域的行业专家顾问、资深律师等组成,以打造国内一流的不良资产服务商为目标,以破产重整与不良资产模式创新为驱动力,以不良资产投资、融资、处置、债务重组、破产重整、企业危机救济等为服务内容,为广大客户提供“金融+法律+商业”的个性化、平台化、定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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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记Top1


   

2019年5月18日,本所管委会委员、金融部主任兼刑事部副主任汪勇专参加省律协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2019年首次工作会议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专题研讨会。本次专题研讨会系由浙江省律协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浙江省律协副秘书长曹悦、浙江省律协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任一民主任、上海财经大学何欢、上海师范大学张玉梅等专家教授莅临现场参加研讨。与会专家从共益债务的性质、破产程序连带债务认定、债务审查确认流程和新规定、债权确认之诉、债权人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设定等多方面研讨了《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汪勇专律师参与讨论,并提出:《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实践应当充分考虑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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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记Top2

近日,本所管委会委员、破产重整与不良资产业务部主任王琳及本所管委会委员、金融部主任兼刑事部副主任汪勇专就“《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破产重整新模式“这一主题组织展开研讨,并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于今年出台的破产审判会议纪要及跨境破产相关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可能出台的关于个人破产规定等相关内容。

王琳律师认为:破产重整模式创新是以司法方式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在很多程度上确定了共益债务的性质。对于优先权的安排,在房地产类企业破产重整中可以从设定工程建设款、在债权人会议达成一致、确定抵押权优先范围等多角度出发,增强投资人的投资意向、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从而达成多赢的效果。《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则是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力和既判力的表现。但《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未对溯及力等作出合理安排则是该司法解释的一大缺陷。

汪勇专律师在研讨中表示:研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是破产重整模式创新的基础,随着经济形势的下行,破产重整作为不良资产的特殊一类,值得我们去研读。另外,作为律师,我们需要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于今年出台的破产审判会议纪要及跨境破产相关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可能出台的关于个人破产规定等前沿内容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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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丰富的法律争议审判经验。后转岗职业律师,联合创办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执业方向为:不良资产管理、破产重整投资,企业债权收购、债转股、股权投资等。更多作者文章及与作者交流,请加作者微信:1826885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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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勇专:律匠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金融部主任兼刑事部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通过英语专业八级、拥有证券从业资格。执业领域为:金融刑事、金融类不良资产项目(包括不限于不良资产投资、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债转股、企业危机救济等)、应收账款处置、涉外金融等。更多作者文章及与作者交流,请加作者微信:waste_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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